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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五)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30%的比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增加抽查密度,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等工作,调查人写出调查报告。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监督检查对象。

(六)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