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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
(一)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职职工人数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一般用人单位(不含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是否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数,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

(三)单位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四)单位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五)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单位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七)单位是否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

(八)单位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要求受查单位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帐和文件材料,并进行实地检查;

(二)针对用人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联合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用人单位在残疾职工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其他社会保障和保障金缴纳等方面情况进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可以采取信息共享的方式,经常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用人单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一般由残联、财政、人社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点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数额;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