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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育局根据《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惩处。

此次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的标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