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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四)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施行情况。

(六)受理、调查、审核、处罚四分离制度,以及罚没财务收缴分离制度的落实。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和量化赋分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监察回访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一案一回访。

(三)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适时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市体育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体育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向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体育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相关体育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二)被检查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体育局有权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三)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因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市体育局对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在全系统内通报,并将其作为考核的评价的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