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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规范健身气功活动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是否到位。

(二)是否按照规定对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进行审批。

(三)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

(四)是否有力推进健身气功功法(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推广普及力度,开展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站点负责人的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事前实地检查制度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场所是否合适。

(二)重点检查。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不定期抽查。对站点和机构日常是否情况进行抽查。

(四)举报检查。对投诉举报违法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站点和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二)通过材料审核、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三)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站点和机构,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各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实地踏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体育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对辖区内的健身气功站点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

按照《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