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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二十一)人力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

为依法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范对劳动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建立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用人单位,包括昌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年度书面审查。

(三)各行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四)据举报投诉,开展执法检查。

(五)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情况进行社保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劳动保障违法犯罪案件,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及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移送。对涉嫌劳动保障违法犯罪的案件,由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作《涉嫌劳动保障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涉嫌劳动保障违法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移送。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接收。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并签收。

(五)审查。对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按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按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六)告知。公安机关对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复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作出不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与司法衔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责令纠正,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