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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二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分类列举、归纳梳理,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保障措施等进行规范,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管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明确每一项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情形、处罚基准、处罚阶次,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人社发﹝2013﹞43号),进行量罚。

三、有关措施

(一)贯彻实施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抓好《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贯彻落实,在实施相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裁量基准执法。

(二)制定地方立法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着眼于构建全覆盖、无缝隙的自由裁量基准体系,在执行上级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本着拾遗补缺、有章可循、综合裁量、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地方立法中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形成自由裁量基准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的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