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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十九)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

为依法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建立以下查处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用人单位,包括昌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年度书面审查。

(三)对各行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四)根据举报投诉,开展执法检查。

(五)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情况进行社保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

(二)调查取证。案件承办机构对登记立案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可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证据。收集的书证为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由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调查过程中有特殊需要的,可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交付当事人。调查自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审查。调查取证完成后,案件承办人员汇总有关证据和材料,提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撤销立案”等处理意见,经审理人员检查后报批。案件承办机构审理部门对案件材料就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退回承办人员补充调查取证。补充调查自退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束。对于投诉人在立案后又要求撤销投诉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提出撤销立案的意见,经审理人员检查后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1.告知。审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送达当事人。对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无故拖延、拒不改正的或不以责令改正为前置程序的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经审理人员检查、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可直接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陈述、申辩或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承办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3.集体讨论。对复杂或重大案件,以及承办人员或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制作讨论案件笔录。

4.决定。责令改正指令、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或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对当事人拒不执行责令改正指令,而决定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责令改正指令书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送达。案件承办机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当事人2人以上的,应分别送达。

6.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义务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书面催告。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文书,经审理人员检查、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结案的案件,且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主办监察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所有需要归档的材料、资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案卷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一次;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责令纠正,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