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
为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科技进步,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情况。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情况等。 (二)考核登记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考核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否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是否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时间、学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登记等有关资料。 (三)根据用人单位总结情况进行评估,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四)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的举报投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通过自查、互查、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专项检查。就某一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作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贯彻实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7月通过)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提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时间进度和方法。 (二)组织检查。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及有关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查情况组织检查。 (三)整改落实。根据检查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继续教育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意见,督促落实,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7月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4年11月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