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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十八)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科技进步,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情况。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情况等。

   (二)考核登记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考核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否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是否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时间、学分。

、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登记等有关资料。

(三)根据用人单位总结情况进行评估,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四)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的举报投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通过自查、互查、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专项检查。就某一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作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贯彻实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7月通过)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提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时间进度和方法。

(二)组织检查。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及有关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查情况组织检查。

(三)整改落实。根据检查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继续教育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意见,督促落实,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7月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4年11月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