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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十七)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维护劳动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国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执行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法规政策的情况,包括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执行企业负责人收入确定办法及程序、薪酬构成及水平、业绩考核情况、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在岗职工以及企业劳务派遣劳动者收入分配情况等。

(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列支和发放情况。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提取、使用、结余情况;工资列支渠道、发放情况和实际水平等;工资外收入组成部分(如福利性收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类商业保险等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列支渠道和实际水平等;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填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主管部门。

(二)复查。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自查情况和复查情况,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三)抽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国资委等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四)重点检查。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国资委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

(二)下发监督检查工作通知;

(三)到有关企业现场实地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数据、法规执行情况、工资总额等材料;

(四)根据需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反馈接受检查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五)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市监督检查小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1995年4月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颁布)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