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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十六)引进外国智力项目专项配套资金的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引进外国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引智工作开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引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引进外国智力项目专项配套资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助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资助资金使用用途,有否专款专用。 

(三)资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四)资助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通过重点抽查、举报审查、书面检查、实地考查等方式对资金资助单位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检查对象、项目及内容,初步对检查信息进行甄别和审查、分析,确定检查的途径与方式。

(二)需通过书面检查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书面检查通知书;需通过实地检查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实地检查通知书。

(三)组成检查小组依规章规定开展调查。

(四)检查人员进行问询、查询、复制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开展实地调查的,填写《配套资金使用记录表》,记录表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通过书面检查的,被检查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检查部门递交自查报告,同时递交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自查报告由被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经过以上检查调查,从而认定被检查对象是否违规,并确定违规金额。

(五)有违规情节,检查部门向涉及单位或个人,出具具体违规内容及原因,并作出处理建议,经领导审批后作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人社部门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查,按下列程序对被检查对象作出处理。

(一对于经检查未发现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对象,检查部门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口头告知其检查结果。

(二)被检查对象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识到位、有积极改过表现且没有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规行为,并已造成资金损失的,检查部门建立检查查处登记记录,出具违规情况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四)被检查对象在限定时间内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决定。

(五)检查部门做好检查情况的登记、记录工作,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