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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十五)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对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现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是否依法进行办学许可年度检验,办学许可证是否在许可期间内;

(二)是否存在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是否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情形;

(十)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2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采取听学校汇报、看学校办学场地和教学设施、查学校年检材料的方式进行。各市市区要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突出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检查中发现学校名称和专业不规范的,按照规定上报市人社局批复变更,予以规范。对设置专业超出人社部门审批权限的,进行规范整改。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的要及时更换新证。

四、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时,主要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整改复查、执行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培训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培训单位应当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经检查,如发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规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合并或分立、擅自改变办学机构名称、非法颁发培训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培训质量的、教学条件严重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严重违规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