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人社局 ->(十四)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
(十四)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考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

(二)核查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核查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提供的制度、资料台账、服务人员信息、企业情况及创业扶持资金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实地检查。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制度、运行情况、企业带动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

(三)抽查。必要时对入驻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创业企业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终止拨付或责令退回创业扶持资金。

(四)举报检查。发现有举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创业扶持资金。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季度要求承担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单位报送建设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季度要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报送园区内入驻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扶持资金兑现等情况。

(三)每季度组成督查组,抽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开展创业指导服务、扶持资金兑现情况,抽查会计档案资料,核实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牌匾,终止对该基地的补贴政策。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孵化成功率低于80%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为孵化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