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监督检查 |
为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领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各项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检查。 (二)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情形。 (三)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对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抽查。必要时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办理中的终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退回。 (三)举报实地检查。发现有举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资金。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查资料。对提交的申报资料,通过社保、就业、工商、残疾、民政等系统,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 (二)抽查。每季采用电话抽查方式对不少于30%的申请单位进行核实。 (三)实地检查。对有举报的,到申报单位查阅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原始资料,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粗心大意、严重失职,出现工作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 (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