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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九)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审批事项的监管工作,保证特殊工时规定的有效实施,对特殊工时审批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或职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在工作岗位;

(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

(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包括实地核查和书面检查两种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实施现场检查,详细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工时制度、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等情况,核实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涉及的人员数量、具体作息时间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座谈会应有记录,记录应有职工代表签字;

(三)书面检查形式按照劳动保障书面检查有关规定进行,督促企业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督促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四)视情况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不定期对获批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照所批工时制度执行、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是否存在未批工种岗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检查;

(三)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