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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八)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管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市人社局开户的中央、省属驻昌单位及市内各类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与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照规定全部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二)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提供的用工备案信息是否全面、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用工备案等有关资料,检查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人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和劳动用工备案人数是否一致,检查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定额等与劳动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二)召开座谈会,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具体了解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关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数据资料等。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取有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单位自查情况。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将用人单位执行情况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处,记入诚信档案。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