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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六)企业集体合同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实施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体合同已经备案的中央、省属驻潍企业及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切实履行了集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否得以实施;

(二)集体合同是否变更或延续,变更或延续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三)集体协商代表是否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检查职工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定额等与集体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二)召开座谈会,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具体了解企业集体合同协商程序及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关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数据资料等;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取有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单位自查情况;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将企业执行情况通报市劳动监察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执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存在打击报复集体协商职工代表,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