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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五)对劳务派遣许可事项的监管

做好对辖内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的许可和规范的监管工作,现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区范围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在本市区范围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本单位经营资质及其变化情况;

(二)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其经营情况;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总人数、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等情况;

(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

(六)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七)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等情况;

(八)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

(九)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确定是否符合《暂行规定》要求;

(十)劳务派遣单位跨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否书面报告行政许可机关。来本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建立诚信档案,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开展专项行动检查;

(五)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证件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措施。通过定期、不定期以及实地检查等,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对于一些违规或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