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人社局 ->(三)社会保险征缴稽查
市人社局
(三)社会保险征缴稽查

为了确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已经或应该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个人以昌邑市基本医疗保障及工伤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登记验证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

(三)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率执行情况;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资格条件和领取的待遇项目、标准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稽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稽核部门可通过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书面稽核、实地稽核等方式对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稽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2名以上的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稽查的范围、内容及要求;

(三)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查人员和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被稽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三)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

(四)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责令其限期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