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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二)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监督和管理,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行政许可,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经营行政许可证的行为;

(二)是否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是否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是否为无合法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存在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服务;

(四)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明示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

(五)是否存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务;

(六)是否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七)其它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视检查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场所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

(二)受理举报投诉: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投诉、举报途径。

(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每年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执法行动其中涵盖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项目。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悬挂的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

(四)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对违反《就业促进法》、《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列》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 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中介服务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并且对其服务质量和服务信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未明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它侵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