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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五)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六)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局财务和稽核审计科人员(规划财务科牵头,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50%

(二)专项监督:接受省、市级部门至少2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下半年各1次。

(三)审计监督: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评价和整改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

(二)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