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监管,保证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和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处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处所是否按许可申请内容和要求组织大型宗教活动,主要包括:是否遵守《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照宗教仪轨,以及规定的地点(线路)、规模、时间等进行大型宗教活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实地检查。对大型宗教活动各项安全、保卫等措施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监督。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印发通知,告知检查对象,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检查大型宗教活动开展情况。 (三)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整改落实,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