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
为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核准进行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以及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除外)。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二)是否按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除外)的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以及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等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取证或检查记录工作。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过程发现的问题,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