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含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 |
为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管理,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含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及与其相关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前期准备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通知下达、排查摸底、活动方案等。 (二)备案基本程序。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不予备案、注销备案等程序的执行情况,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符合备案程序等。 (三)备案完成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完成时间、备案材料是否完整等。 (四)备案后活动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是否根据备案要求依法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每年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有无违反备案程序、宗教教职人员违法从事宗教活动等内容。一般每年1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式,下发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问询的方式进行。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备案程序的行为,及时指导指正,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