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为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条件并按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摊位与非清真食品摊位是否分开经营。 (二)清真标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标识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象。是否有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悬挂、张贴清真标识,是否存在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食品标识包装。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市民宗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根据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二)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三)情况反馈。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提出要求。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