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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
(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有效保障专款专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使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情况,招标公示,项目施工质量、进度、效果、信息公开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等。

(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制度和内部工作机制建立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市民宗局不定期抽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配合市民宗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或联合市财政局、审计局进行审计和督导检查。

(三)根据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纪律要求和工作方式等,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落实。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整改目标和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建设人在项目申报、审核、资金使用、项目开工、项目进度、项目效益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