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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二十三)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施行情况。

(六)受理、调查、审核、处罚四分离制度,以及罚没财物收缴分离制度的落实。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和量化赋分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监察回访制度。

(三)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适时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向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二)被检查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交通运输局有权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三)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因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市交通运输局对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在全系统内通报,并将其作为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