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交通局 ->(二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市交通局
(二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鲁交政发〔2014〕1号)要求,为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鲁交政发〔2014〕1号)要求,明确规定了全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目前运管、路政部门网上行政处罚平台,均已按照省厅制定的处罚标准操行运行。具体内容已在昌邑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查处的交通运输违法案件处罚执行标准进行日常指导与监督,并对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应通过集体讨论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