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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二十一)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监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建〔2009〕1008号)和《昌邑市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客运的经营者、市内公交运输的公交企业及出租车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客运的经营者、市内公交运输的公交企业及出租车企业申领成品油价格补助是否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建〔2009〕1008号)和《昌邑市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市内公交企业,是否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

农村客运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合法经营。

农村客运经营者是否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

出租车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

(五)新增、更新车辆是否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批手续。

(六)各申领企业和个人的各车型是否按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的标准测算燃油消耗量。

(七)公交企业、农村客运经营者及出租车企业是否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营运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并上报至昌邑市运输管理所下设的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营运车辆停驶、报废、更新等情形是否及时到所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各申领企业的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所属车辆、营运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的记录是否完整和准确;各类报表和资料上报是否及时和准确进行检查。

2、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所属车辆、营运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台账,各类报表。

2、现场抽查车辆运营情况。

3、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当事企业给予警告: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的;

2、所属车辆、营运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的台账记录不规范的;

3、未及时上报各类报表的。

(二)发现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按相关规定核减补助金额,违反法律法规的,会同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新增、更新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批手续,擅自参加运营的;

2、各申领车辆未按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的标准测算燃油消耗量的;

3、停驶、报废车辆未到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4、不按规定的运行班次、行驶路线、起始、中途、终到站点运营的;

5、有其他不规范运营行为的。

(三)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向财政部门建议停发或核减当年度补贴;情节严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申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公交企业、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虚报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2、不提报或提报不准确申领资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ne-height-rule:exactly'>6、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未组织交工验收的,由我局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交通建设试运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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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隐患认定及整改。

8、重大案件可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二)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