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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二十)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事项监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维护规范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程序规范、质量和安全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建范围外的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项目参建单位行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从业单位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及信用填报等情况;

(4)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履约情况;

(5)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2、对交通建设项目监管事项: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3)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4) 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

(5)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组织交通建设管理技术人员分组对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以检查情况各组反馈、通报整改形式,检查面不小于60%。

2、日常检查:交通建设管理技术组团在季度大检查的基础上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面不小于60%。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检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3、检查结果由局召开反馈会议并印发检查通报,由交通运输局出具监督整改意见并备案复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2、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并报质安站备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根据情况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采取补救、纠错等措施,并按规定可给视情予通报批评。

1、发现违反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按程序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发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程序要求的,按《山东省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予以处罚。

3、发现违反规定,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予以处罚。

4、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5、发现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6、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未组织交工验收的,由我局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交通建设试运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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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隐患认定及整改。

8、重大案件可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二)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