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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十九)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取得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场地、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训练项目是否齐全正常使用。(3)场地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4)教练员、教练车是否一车一档,保险、二级维护、年度审验是否有效期内。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备案证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行为。(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

3、根据新闻媒体、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2、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4、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场地与设施、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制度落实情况和台账记录情况。

(二)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