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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十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机构规范经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人员资格、安全防范措施、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工作流程监督检查;每季度一次。

2、根据12345及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3、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昌邑市交通运输局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并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出如下处理: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建立机动车检测档案、未如实出具或者不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