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加强道路货运及相关业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场地、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审验情况。 4、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5、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和职责是否到位。 6、服务质量是否达到许可时的承诺和规定要求。 7、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从业人员上岗、超载车辆、改装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8、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或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9、是否建立场地、车辆、从业人员档案和各类台账。 10、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信息。 11、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昌邑市交通运输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2、昌邑市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等。 (二)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