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事项监管 |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1、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1)有符合规定条件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场地等条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期限: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和营运证是否超过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期限和审验日期。 4、经营行为:(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6)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出租车管理科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群众举报等情况制定出租汽车规范经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出租车管理科指定2名以上(含2名)管理人员对出租车公司日常管理、出租车违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出租车公司管理人员、出租车驾驶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项目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履行遵章守法、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发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日常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监督检查措施 1、对全市出租汽车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2、对出租车企业经营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3、条件成熟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出租车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监测。 4、对日常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适时开展第三方测评 (二)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