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 |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客运行业与运行状况事项的监管,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等法规和规范要求。 1、监督范围:对城市公交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查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2、经营条件:(1)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许可经营范围。(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行为:(1)是否有符合运营条件的公交车辆和符合驾驶公交车的从业人员。(2)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3)是否设立公交车运营巡查制度和监督投诉畅通渠道。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对运营公交车进行安全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3、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的到期换证。 4、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城市公交经营者和公交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2、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3、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 4、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暗访和测评。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5、重点安全监管。 (二)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