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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十三)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站事项的监管,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6)是否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执行。(7)客运站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通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源头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进客运站对车站服务、安保及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及时消除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检查覆盖面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客运站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2、对客运站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二)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