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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十二)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经营事项的监管,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1)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考试合格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4)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通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5)是否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场地等条件;(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是否超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4、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进客运经营企业对企业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检查覆盖面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重点检查:对昌邑市重点安全监管客运企业开展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直至撤销重点监管名录为止。

4、日常检查:由昌邑市运管所组织客运科、运政监察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2、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3、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4、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确认归档。

2、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4、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5、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6、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监督检查措施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6、重点安全监管。

7、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隐患认定及整改。

8、重大案件可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二)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