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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为法定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法定属于本级部门和机构查处的全市辖区内交通运输违法案件。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管辖,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经群众举报或日常巡查发现客、货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二)立案阶段

1、立案。交通运输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会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执法人员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应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应按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制度规定程序执行。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