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交通局 ->(五)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市交通局
(五)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制订和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对全市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人,覆盖率10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对全市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规模货运企业、驾培企业、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开展,覆盖率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2、市县运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查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3、查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4、检查安全台账,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5、检查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情况。

6、检查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7、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完备情况。

8、检查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1、安全台账不健全、安全活动不落实。

2、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

3、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

4、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不及时上报。

5、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备。

6、安全管理经费不落实。

7、客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

8、其他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二)罚款

1、安全管理制度、职责不落实。

2、未按规定对客运、危化品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又不限期整改。

3、未按规定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运输安全重特大事故。

4、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为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5、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从事经营活动。

(三)通报批评

1、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2、发生其他社会危害或影响重大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