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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三)农村公路养护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参与昌邑市农村公路养护的养护企业和全市各镇街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监管内容包括: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公路保洁 情况。

2、农村公路路面、路基小修保养情况。

3、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

4、农村公路养护组织管理情况。

5、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6、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落实情况。

7、农村公路水毁抢修和修复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自查:养护企业和各镇街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每月对自己管养的农村公路进行一次自查,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自查结果。

2、抽查:昌邑市交通运输局每月一次对养护企业和各镇街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管养公路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计入季度考核。

3、定期检查:每季度,市交通运输局将汇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季度检查,县道公路检查面不少于40%,乡村道路不少于30%。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采用自查、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每月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抽查。

3、每季度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一次季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2、实施检查。各单位在自查上报的基础上,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农村管理养护质量、养护管理内业资料,并反馈相关问题。

3、汇总检查结果。

4、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结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5、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够的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质量,养护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和工程质量。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各单位的养护管理内业资料归档整理情况。

3、检查养护资金使情况。

六、监督检查的处理

1、根据季度和年度养护考核通报结果拨付季度和年度养护资金。

2、季度考核在90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养护经费;80分(含)至89分之间的,拨付80%的养护经费;70(含)至79分之间的,拨付70%的养护经费;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养护经费并下发 “农村公路养护缺陷整改通知书”,待限期整改完成并经考核合格后拨付70%养护经费,若一次整改不到位,不再补发。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按照全年四个季度的综合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不规范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4、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中发生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