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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二)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根据《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昌邑市交通运输局和昌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与合同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的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备案情况;按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需要论证的施工方案组织论证的情况。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和整改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开展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再教育情况,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机具设备管理情况特别是特种机械设备的是否检测有效,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6、施工现场建立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7、工程建设各方对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要求的布置落实情况。

8、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台帐。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程实施阶段,昌邑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频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两种,检查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昌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工程开工前期的安全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工程完工阶段的安全监督。

2、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到主管质监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3、主管质监站在接到申请书二十日内,经核定,发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并组织召开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交底会议。

4、工程施工过程中,主管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5、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30天内,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质监机构参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对该工程项目组织开展 1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的专项督查,检查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发《昌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2、在检测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者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