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交通局 ->(一)交通在建工程质量监管
市交通局
(一)交通在建工程质量监管

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规定,昌邑市交通运输局和昌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与合同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原材料抽检:每年2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对在建项目原材料进行抽检(检查面不少于50%)。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程实施阶段,质监站按照监督计划定期对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频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两种,检查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管质监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在该期限内,主管质监站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

2、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填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主管质监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3、质监站在接到申请书二十日内,经核定,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组织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

4、工程施工过程中,主管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5、主要监督工作:

a.对监理到位情况、监理工作、试验检测方法等进行监督检查。

b.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督抽查,下发《昌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要把整改措施、结果及照片资料原件一式两份反馈主管质监站,主管质监站将进行复查。

c.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交竣工质量评定实施程序:

a.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b.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c.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d.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告主管质监站,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必要时应进行安全评估或专家审查。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e.建设单位应将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在交(竣)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2)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3)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

2、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必要时昌邑市交通运输局可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抽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