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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局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施行情况。

(六)受理、调查、审核、处罚四分离制度,以及罚没财物收缴分离制度的落实。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在局领导下进行,由机关人事、纪检部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据《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