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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经济开发区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辖区安全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辖区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

    (六)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及演练情况;

    (八)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九)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对行业从业单位、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十一)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台账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责令本系统行业执法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跟踪、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和相互结合方式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属地安全管理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或通报受查单位,受查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检查单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月度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单位(或项目);

    (二)季度检查:每季度不少于9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单位(或项目);

    (三)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20%。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