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
(三)对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本开发区辖区内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生产型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生产型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有违法排污情况或信访投诉的污染源加密检查频次。 2、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针对环境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3、专项检查。开展涉水、涉气等专项行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内容,制定详细检查方案计划,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2、开展检查。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突出精细化检查要求;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3、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对重点污染源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开发区。 4、督促整改落实。开发区对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以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