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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合理用地,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许可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对企业执行的监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用地监管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用地单位预审意见执行情况和开发区规划处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情况;

(二)不定期抽查。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每季度抽查用地项目建设是否按照预审意见内容合法用地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二)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三)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二)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三)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