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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滨海(下营)开发区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以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邑市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单位许可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