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再生育事项监督检查 |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再生育证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冒用再生育证的情况; 2、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2、配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随访,是否存在已出生或离婚等随访。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情况反映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其依法撤销许可。 2、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且未怀孕等情况的,将情况反映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其依法撤销许可。 (四)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组织专项检查。主要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接害人数多、投诉举报多等重点行业企业,具体行业、范围按年度计划确定。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回访等要求。监督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专项检查由镇(街区)安监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提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