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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岗位要求,配齐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二)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街办安监所日常执法检查内容。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执法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核查、与职工座谈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专项检查由街办安监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提请由市安监局统一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