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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为加强种植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公众身体健康,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种植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经营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是否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建立记录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三品一标认证产品、县级标准化生产区、示范园区、一村一品、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开展日常例行监测或专项监测,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例行监测全年不少于4次,专项监测根据农产品种植布局和生产季节全年开展1-2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二)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四)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以及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计划,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及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三)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必要的行政指导和相关技术指导。

(四)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对从事种植业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大户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对拟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七)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